本报讯 因亲生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妻女状告生父讨要抚养费。生父却不承认女孩是自己女儿。近日,闽清法院成功化解一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了解,林某童是黄某与林某的非婚生女,生母林某多次向生父黄某讨要抚养费,黄某均拒绝支付抚养费,林某遂带着女儿来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林某童与黄某的亲子关系并要求黄某支付女儿相应的抚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某为了不负担抚养费,拒绝承认林某童为其亲生女,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黄某认为只要自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就无法证实林某童系自己的亲身女儿,就无需承担抚养费。
在明了被告黄某的想法后,承办法官对此进行普法释明,子女本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依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的事实及亲子鉴定结论进行考察,确认子女与生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在本案中,林某童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法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与黄某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黄某某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一番说理后,黄某在法律与人伦面前,终于承认林某童系自己的亲生女儿,并自愿与林某达成协议,同意与黄某一同抚养林某童,该案最终撤诉结案。 (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