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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梅城报白岩山 为艺术而生活 杜鹃山·杜鹃花·杜鹃鸟 采    摘 白云寺·红菇林诗、词吟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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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7]266号批准的闽江水口水电站枢纽坝下水位治理与通航改善工程《征收土地方案》,即批准我县农用地39.9547公顷(其中耕地9.983公顷)、未利用地25.46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征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295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01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936公顷,以上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8.023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本县制定的具体标准(梅政综〔2017〕42号)文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类面积

征收闽清县东桥镇安仁溪村集体水田0.4541公顷、园地0.8705公顷、林地0.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88公顷、未利用地2.0948公顷;

东桥镇大溪村集体林地0.8372公顷、其他农用地0.28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29公顷;

东桥镇大箬村集体园地2.0087公顷、林地0.59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59公顷、其他土地1.4332公顷;

梅溪镇北溪村集体水田8.6556公顷、水浇地0.1506公顷、旱地0.6948公顷、园地14.7957公顷、林地1.8142公顷、其他农用地3.47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3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672公顷、其他土地20.9220公顷;

梅溪镇樟洋村集体园地2.3094公顷、林地0.40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33公顷;

梅溪镇榕星村集体旱地0.0279公顷、园地2.30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865公顷、未利用地1.0158公顷;

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2936公顷、其他土地1.0142公顷;

以上共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6.715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307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8.0233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闽清县东桥镇安仁溪村、大溪村、大箬村,梅溪镇北溪村、樟洋村、榕星村土地部分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耕地(含水田、旱地)每公顷50.7万元(折合每亩3.38万元)、园地每公顷29.25万元(折合每亩1.95万元)、林地每公顷11.7万元(折合每亩0.78万元)、其他农用地每公顷11.7万元(折合每亩0.78万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公顷2.925万元(折合每亩0.195万元)。

东桥镇安仁溪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柒拾肆万零陆佰叁拾叁元整(740633元);

东桥镇大溪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柒拾贰万捌仟叁佰捌拾壹元整(728381元);

东桥镇大箬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柒拾万陆仟壹佰贰拾壹元整(706121元);

梅溪镇北溪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壹仟零叁拾玖万柒仟贰佰壹拾肆元整(10397214元);

梅溪镇樟洋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伍拾伍万柒仟零捌拾陆元整(557086元);

梅溪镇榕星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壹拾叁万贰仟伍佰陆拾肆元整(132564元);

国有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叁万捌仟贰佰伍拾叁元整(38253元);

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按实清点,根据闽清县现行标准予以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5日前以村委会(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闽清县国土资源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民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本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方案向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公告期满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联系单位: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电话:22334346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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