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闽江水口水电站枢纽坝下水位治理与通航改善工程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于2017年7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17]266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单位、项目、用途(见附表)。
二、征收土地位置(见附表)(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位于闽清县东桥镇安仁溪村、大溪村、大箬村,梅溪镇北溪村、樟洋村、榕星村,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具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闽清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发布,公告期满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社保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六、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植物及突击建设建筑物、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七、在实施征收土地中,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17]266号文)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公告期15天。
特此公告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附表:闽江水口水电站枢纽坝下水位治理与通航改善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