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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梅城报白岩山 闽清建县选址的传说(上) 千桂竞发最思念 儿时过桥 刘知县审慎两夹圳偷水案  蝴蝶翩跹,才知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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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知县审慎两夹圳偷水案

□ 作者 张维发

水圳是农村灌溉农田不可或缺的条件,然却有上下二条并行水圳的下水圳被上圳偷去的故事。该案的纠纷,发生在十二都(上莲乡新村村)两夹圳的地方。据传当时,闽清刘知县亲临现场勘察判断,原告和被告双方和解,后被周邻传为佳话,流传至今。

笔者在孩童时曾听闻知县亲审偷水案的佳话,近日,我动身前往实地探寻水圳遗址。二条水圳分别名为上、下新仁圳,长约5华里,位于上莲乡新村村与池园镇东洋村相隔的一座名为湄峰的大山上,且并行同一山隔交叉后变成两夹圳。上圳的水源引自尤溪东洋坑湄头上游,下圳的水源引自该处的湄尾下游,但上圳落差大,下圳落差小,过山隔后上圳的圳位比下圳还低,完全可以把圳的水偏引去。圳的下向不远处,就是我县乡(镇)级最大的湄洋水电站。

两夹圳上圳圳主是原十二都(现上莲乡)新村人,下圳水的圳主是原十一都(现池园镇)井后村人。闻名尤、闽两县的两夹圳争水案发生在清朝光绪年间,有一年,适逢干旱,水利纠纷案连连告上县衙门。一天,刘知县刚判完一件争水案,又有两人争水告上堂来,接到状书一看,原告系两夹圳本县十一都池园镇井后村的下圳圳主的老农,控告两夹圳十二都上莲乡新村村的上圳圳主。按常理:“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上圳既在上,下圳既往下,下圳水岂能被上圳偷引?因状书对事实与理由部分呈写来龙去脉交代不清,加上老农首次进衙门很是害怕,口述时结结巴巴,当即被判诬告逐出衙门。

次日,该老农又到县衙上控告,按清朝律法若有冤案,得过酷刑关,而该老农却心甘情愿受酷刑皮肉之苦也要再次坚持申诉。刘知县认为:可能事实存在,否则不会空穴来风,当即通知被告上圳的圳主到衙门来,进行双方控辩,而被告辩答说:“我的圳在上,我怎么能引他的水?分明是他存心诬谤好人”。刘知县见双方控辩难见分明,忽感恩师的教诲,对于审理每个案件都应“慎思详察,不可偏听偏信,而要眼见为实”的警言,又沉思:“自古衙门威严可惧,若毫无道理岂敢轻易来县衙告状?或恐事蹊跷,宜到实地勘察后判断”,于是喝令退堂。

第二日天蒙蒙亮,刘知县就乘坐八抬大轿,带着一班皂隶,鸣锣开道,前往十二都两夹圳实地勘察断案。一时轰动了闽清、尤溪两县的半县百姓,两夹圳附近围观者如堵,胜过赶市集。

那两夹圳是在闽清十二都上莲乡新村村与尤溪县东洋坑湄头山交界的一座大荒山上,海拔约 600米,不说从县城到上莲的一带路途,单从上莲上去到两夹圳经过的山路崎岖难行,一路上需轮换多班轿夫,于下午时分才到现场,知县虽坐在轿内也早已汗流浃背。知县下轿在实地察看一番后,万分感慨地自言自语说:“下圳人的告状果然事出有因,上圳人能偷到下圳人的水,节点在于二圳在山隔交叉处变成平行水位,偷水是完全可能的。若不是亲临实地走一遭,免不了一桩冤案”。

刘知县看毕,当场判断:上圳圳主偷水狡赖,重责二十大板,罚款若干给下圳圳主,但念上圳所灌溉农田多而缺水,下圳水量较多可让三分之一水量给上圳,为免日后再生纠纷,立下了一块劝和石碑。之后,该处周边很大范围内的山场农田,均叫石圳山,或石圳田。至今石碑已不见,但两夹圳上的石水限尚存。

笔者是一名从事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对该案审理深有感慨,很有启迪教育意义,古代的官员尚且如此为民申冤,而现在的人们更应以人为本做好。在此作词一首:翻山越岭只为案,慎思详察不冤枉。体恤民意情可贵,公正判断万人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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