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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7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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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以升级建筑企业资质

法院认定委托合同无效

本报讯 为顺利让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建筑公司委托一公司代理资质升级事项,材料弄虚作假东窗事发,两公司发生纠纷对簿公堂。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效合同。

2018年3月21日,我县一建筑公司与一商务咨询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建筑公司委托商务咨询公司代办“施工业绩录入”与“资质升级”事项,代理费共400万元,其中施工业绩录入通过后先支付200万元,待资质升级通过后支付剩余200万元。双方约定若商务咨询公司未能完成资质升级事项,应退还业绩录入费200万元,并赔偿建筑公司200万元。201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设建部认定该建筑公司在申请资质中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对该建筑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该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建筑公司的资质申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该建筑公司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的信用评价分数做出降低5分处理。

建筑公司认为商务咨询公司在办理资质升级过程弄虚作假,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还严重影响公司的企业声誉,给公司的后续经营及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商务咨询公司应退还全部所支付的代理费并支付赔偿款。于是,建筑公司将商务咨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告上了法院。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内容包含了“满足要求、资质升级、核查通过”等字句,且该委托代理内容不在该商务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认定案涉委托代理内容意欲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必须具备的工程业绩资质条件的规定,规避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危害建筑市场秩序。其若资质升级成功,实际施工、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均无法得到保障,该委托代理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为无效合同。商务咨询公司应退还建筑公司已支付的200万元代理费款项。由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建筑公司提出的赔偿款主张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吴宇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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