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塔庄镇区道路交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就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公告如下:
一、镇区街道除划定停车位的场所外,任何场所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停放。
二、镇区街道主要用于小型机动车停放。客车、货车早上7:00—下午7:00一律不得停放。
三、摩托车、三轮车及非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区域沿街停放,依次顺向有序整齐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四、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执法活动。凡违反以上规定,擅自乱停乱放的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视违法行为情形予以不同程度处罚。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和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22482536)。
九、本公告2017年11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塔庄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