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977号批准的闽清县201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即批准农用地0.6801公顷(其中耕地0.38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65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 [2012]57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13]3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类面积
1、征收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022公顷;
2、征收闽清县白樟镇溪南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33公顷;
3、征收闽清县白樟镇白洋村园地0.009公顷、林地0.25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4公顷;
4、征收闽清县塔庄镇塔庄村水田0.3861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656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溪南村、白洋村,塔庄镇塔庄村土地部分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耕地(含水田、旱地)每公顷50.7万元(折合每亩3.38万元)、园地每公顷29.25万元(折合每亩1.95万元)、林地每公顷11.7万元(折合每亩0.78万元)、其他农用地每公顷11.7万元(折合每亩0.78万元)、建设用地每公顷2.925万元(折合每亩0.195万元)。
白樟镇樟山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壹万壹仟柒佰陆拾肆元整
(11764元);
白樟镇溪南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2437元);
白樟镇白洋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叁万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整(35978元);
塔庄村塔庄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壹拾玖万伍仟柒佰伍拾叁元整(195753元);
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按实清点,根据闽清县现行标准予以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03月08日前以村委会(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闽清县国土资源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民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本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方案向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公告期满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联系单位: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电话:22334346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02月22日
附表:闽清县2016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