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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4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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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土征告〔2017〕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16]977号文),同意闽清县201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见附表)。

二、 征收土地位置(见附表)(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

三、 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位于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溪南村、白洋村,塔庄镇塔庄村,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具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闽清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发布,公告期满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四、 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五、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植物及突击建设建筑物、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六、 在实施征收土地中,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16]977号文)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公告期15天。

特此公告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02月23日

附表:闽清县2016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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