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出借人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息?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了解,2023年5月17日,谢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10万元,谢某为此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限为1年。借条出具后,谢某前四个月正常按约定支付了利息,但从第五个月开始谢某未支付利息,黄某多次催讨,谢某均以无能力支付利息为由拒绝支付。黄某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谢某解除合同并令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谢某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黄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谢某承担一次性还款责任。
最终,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黄某和谢某订立的借款合同;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2023年9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谢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出借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向法院主张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本案中,黄某多次向谢某催讨利息,但谢某拒绝支付,其行为表明了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因此黄某可以解除借款合同,要求谢某提前清偿本息。 (福州晚报)
梅邑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