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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9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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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梅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20号

为实施闽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宏琳厝集散中心一期项目土地征收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宏琳厝集散中心一期项目,位于坂东镇乾上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坂东镇乾上村集体土地0.9355公顷。其中:旱地0.0849公顷,其他园地0.4739公顷,田坎0.0129公顷,沟渠0.0069公顷,村庄0.3569公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宏琳厝集散中心一期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清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梅政综〔2017〕4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坂东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3.625万元/公顷。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坂东镇道路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梅政综〔2017〕51号)执行。房屋拆迁由坂东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2010〕8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梅政综〔2011〕149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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