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梅溪路南段道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闽政地【2013】9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3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闽政地【2013】1148号)等内容,闽清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梅土征告【2013】21号),明确告知:征收土地的位置;涉及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书予以注销;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种植物及突击建建筑物、抢种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等内容。
现因闽清县梅城镇洋桃(二期)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属前述省政府批复文件和县政府公告文件内容中已被征收的土地,近期我村在执行地面物清表工作中,大部分村民予以积极配合,极小部分村民拒不配合工作、强行阻拦工作人员围挡,并拒绝将早期违法抢种的地面物予以清表等,严重阻扰洋桃(二期)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有效遏制违法抢种和阻扰洋桃(二期)建设工作等行为,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的秩序,我村就执行洋桃(二期)征收地块保护性施工内容,特公告如下:
一、凡在闽清县梅城镇洋桃(二期)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且位于我村范围内未配合清表工作的村民,应在本公告登载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到我村部协商并办理地面物清表等工作,且应自行负责将地面物予以清理;
二、若逾期,我村将依法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并在全程摄录等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清表,并对空置场地实行整体的场地平整及围挡。
特此公告
闽清县梅城镇城关村民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