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镇镇有干线”(ZX1504)闽清省璜镇至塔庄镇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761号)和本县制定的具体标准(梅政综〔2017〕42号)文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类面积
1、征收闽清县塔庄镇莲宅村水田2.0675公顷、园地0.1162公顷、林地1.092公顷、其他农用地0.52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27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693公顷、未利用土地0.7911公顷,计5.0869公顷;
2、征收闽清县塔庄镇坪街村水田0.9796公顷、园地0.1211公顷、林地0.9919公顷、其他农用地0.41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53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22公顷、未利用土地1.2248公顷,计4.227公顷;
3、征收闽清县塔庄镇下庄村水田3.5854公顷、园地0.0115公顷、其他农用地0.7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6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952公顷、其他土地0.071公顷、未利用土地0.1484公顷,计4.753公顷;
4、使用塔庄镇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31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41公顷、其他土地0.0856公顷,计0.5466公顷。
以上共计征收(使用)土地14.6135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我县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其中梅城镇(城关村、大路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有地类统一为每公顷53.625万元(折合每亩3.575万元),其他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耕地每公顷53.625万元(折合每亩3.575万元,系数1.0),园地和经济林地每公顷32.175万元(折合每亩2.145万元,系数0.6),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公顷12.87万元(每亩0.858万元,系数0.24)。
耕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95万元(折合每亩0.13万元)。
塔庄镇莲宅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壹佰伍拾陆万壹仟叁佰叁拾陆元整(1561336元)。
塔庄镇坪街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玖拾捌万伍仟柒佰叁拾贰元整(985732元)。
塔庄镇下庄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贰佰壹拾肆万伍仟零柒拾柒元整(2145077元)。
塔庄镇国有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柒万零叁佰肆拾捌元整(70348元)。
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按实清点,根据闽清县现行标准予以补偿。
四、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689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2010]80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梅政综[2011]149号)文件规定,耕地每亩预留3万元,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