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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星期六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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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土征告〔2019〕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镇镇有干线”(ZX1504)闽清省璜镇至塔庄镇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批次共涉及1个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镇镇有干线”(ZX1504)闽清省璜镇至塔庄镇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761号)(见附件)。

二、批准征地情况(见附表)(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位于闽清县塔庄镇莲宅村、下庄村、坪街村,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具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闽清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发布,公告期满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四、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植物及突击建设建筑物、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实施征收土地中,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附表:“镇镇有干线”(ZX1504)闽清省璜镇至塔庄镇公路工程征收(使用)土地方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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