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9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558号)和本县制定的具体标准(梅政综〔2017〕42号)文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类面积
征收闽清县梅溪镇渡口村水田0.1809公顷、旱地0.033公顷、园地0.06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8公顷,计0.3230公顷;
征收闽清县梅溪镇里寨村水田0.5981公顷、旱地0.0162公顷、园地2.4002公顷、林地4.7774公顷、其他农用地0.26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6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3公顷、未利用土地0.1547公顷,计8.5811公顷;
征收闽清县梅溪镇南泉村园地0.0076公顷、林地0.18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78公顷,计0.2033公顷;
征收闽清县梅溪镇上埔村水田0.3146公顷、旱地0.0145公顷、园地0.02公顷、林地0.26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59公顷,计0.8626公顷;
征收闽清县云龙乡后垅村林地0.266公顷,计0.266公顷;
使用梅溪镇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004公顷,计0.0004公顷。
以上共征收(使用)土地10.2364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我县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城区耕地每公顷53.625万元(折合每亩3.575万元,系数1.0),园地和经济林地每公顷53.625万元(折合每亩3.575万元,系数1.0),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公顷53.625万元(折合每亩3.575万元,系数1.0)。
耕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95万元(折合每亩0.13万元)。
梅溪镇渡口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壹拾肆万伍仟叁佰叁拾元整(145330元);
梅溪镇里寨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贰佰柒拾伍万贰仟叁佰陆拾壹元整(2752361元);
梅溪镇南泉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贰万柒仟陆佰叁拾贰元整(27632元);
梅溪镇上埔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叁拾万伍仟捌佰陆拾肆元整(305864元);
云龙乡后垅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叁万肆仟贰佰叁拾肆元整(34234元);
梅溪镇国有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伍拾壹元整(51元)。
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按实清点,根据闽清县现行标准予以补偿。
四、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689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2010]80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梅政综[2011]149号)文件规定,耕地每亩预留3万元,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