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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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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妄顾公共安危 拒捕难逃法律制裁

本报讯 我县一男子醉酒与人产生纠纷,民警到场后,该男子竟为拒捕将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并点燃厝中的木材、干稻草等易燃物。近日,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案件,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8年8月26日0时许,钱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处置过程中,钱某持刀架在自己脖子上拒捕。之后被告人钱某为阻止民警追捕,在厝中左侧二楼过道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一根干竹条,并用燃烧的干竹条点燃二楼过道上的木柴。而后钱某又到厝中左侧二楼三厢房内用打火机点燃房间内的干稻草。后民警在三厢房内的房间里将被告人钱某制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在明知厝中内有人居住的情况下,为逃避追捕在厝中内实施放火焚烧干柴及干稻草,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黄勤鑫、陈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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