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未约定书面利息,也无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后出借人死亡,借款人不予承认所借款项有约定利息,双方因借款是否有约定利息争执不下。
原来,在2017年5月,小王的妻子小芳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小芳生前曾于2015年1月借给好友小月23万元,并出具借条,但书面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小芳死后,小王向小月提出要求偿还23万元借款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谁知小月拒不还本付息,小王无奈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现在不还钱,说什么没约定口头利息,分明是因为我老婆已经死了,现在死无对证,在法庭上胡说八道……”。庭审中,面对小月不承认与小芳有口头约定过利息,小王很是激动。小月称每月支付小芳的款项都是用来偿还借款本金的,并不是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月与小芳之间并未约定分期还款,且通过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查实,小月自2015年起至2017年5月止每月按时向小芳账户转账3450元,该金额与23万元借款按月1.5%计算的利息金额3450元相符,可以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1.5%的事实,诉争借款为有息借款,故法院对小王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书写借条时一定要注意对借贷双方及借款的时间、用途、金额、利率等进行明确的约定。若书面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双方又口头约定利息,应尽量保存双方之间关于利息约定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以免在诉讼中遭遇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利息约定的尴尬处境。
(潘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