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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0星期六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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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又增新方式

本报讯 9月26日,县总工会组织各乡镇工会联合会,通过摆摊设点、上街发放宣传单、入企解读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共计发放宣传册1000多份。同时,利用“闽清县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宣传《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内容,扩大宣传面。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2017年7月25日颁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职工、新闻媒体等各方职责,在本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成立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一函两书”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是一种带有提示性质的监督方式,在用人单位可能出现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时,由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两书”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意见书》针对用人单位有过错,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建议书》是针对用人单位收到《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社等有关部门发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可以有效地配合、协助劳动行政执法,使劳动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快、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叶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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