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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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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清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7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调整后的闽清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我县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梅城镇(城关村、大路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所有地类统一为每亩3.575万元。

四、除梅城镇(城关村、大路村)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耕地每亩3.575万元(系数1.0)、园地和经济林地每亩2.145万元(系数0.6)、其他农用地(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亩0.858万元(系数0.24)。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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