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87号批准的闽清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即批准农用地15.7955公顷(其中耕地0.06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118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 [2012]57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13]3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类面积
1、征收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旱地0.0265公顷、园地2.4966公顷、林地5.7628公顷、经济林5.4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31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202公顷、未利用土地0.749公顷;
2、征收金沙镇三太村旱地0.0346公顷、园地1.5558公顷、林地0.06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538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1185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闽清县金沙镇前坑村、三太村土地部分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耕地(含水田、旱地)每公顷50.7万元(折合每亩3.38万元)、园地、经济林每公顷29.25万元(折合每亩1.95万元)、林地每公顷11.7万元(折合每亩0.78万元)、其他农用地每公顷11.7万元(折合每亩0.78万元)、建设用地每公顷2.925万元(折合每亩0.195万元),未利用土地每公顷2.925万元(折合每亩0.195万元)。
金沙镇前坑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叁佰壹拾壹万叁仟捌佰伍拾玖元整(3113859元);
金沙镇三太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伍拾万零壹佰叁拾捌元整(500138元);
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按实清点,根据闽清县现行标准予以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03月08日前以村委会(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闽清县国土资源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民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本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方案向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公告期满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联系单位: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电话:22334346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