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福州市发改委对县属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予以理顺,同时按照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具体事项进行了通知,通知自2016年12月16日起执行。据悉,此举可解决福州市县属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倒挂问题。
据了解,此次调价方案分城市公立医院和县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个层次进行。其中,城市公立医院在两方面进行调整。
在调整护理费、住院诊查费、检验费等项目价格方面,护理费Ⅰ级、Ⅱ级、Ⅲ级分别从30元、20元、12元调至45元、30元、15元;住院诊查费各档次医院在原价基础上上调5元,即第一、二、三档次医院住院诊查费分别为25元、23元、18元。检验类项目以降价为主,降低主要依靠仪器或试剂的项目价格,同时,对于手工操作价格偏低的检验类项目适当予以调高。
调整儿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面,一是6岁及以下儿童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分别在原价基础上加收3元,主任医师在原价基础上加收5元。二是综合类的“一般治疗操作”、临床诊断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县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区属公立医院价格,即按市属公立医院第三档次价格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由9元调至10元(个人支付1.5元);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由5元调至8元(个人支付1元)。住院诊查费从1元调至5元。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每人每针次3元(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除外)。护理费不分级别,统一核定为12元/日。普通病房床位费按县级公立医院零差率改革前的价格,其余服务价格按城市公立医院本次调价前第三档次价格的85%核定。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及儿科加收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闽清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