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引导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按照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梅发改物价〔2016〕57号)文件要求,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及时间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用水类别划分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商[2009]250号)规定,自来水价格统一划分为民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其他行业用水价格三个类别,其中民用水包括:1.居民生活用水;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3.部队和社会团体用水;4.学校用水;5.医疗单位用水;6.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7.公共设施服务及社会服务用水。
二、各用水类别价格
1、民用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0至25吨(含25吨),价格为每吨1.55元;第二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超过25吨至40吨(含40吨)的部分,价格为每吨2.30元;第三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价格为每吨3.10元。
(2)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民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1.85元。
2、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2.40元。
3、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1.85元。
三、对目前尚未实现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价格的1.1倍执行,即执行统一水价每吨1.70元。
四、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社区证明等到水务公司申报,经水务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人,增加用水量基数每月6吨,每户阶梯水量增加值最高不超过每月18吨;八人及以上的家庭可选择月度增加18吨阶梯水量基数,或执行统一水价每吨1.70元。
五、对特困户和低保户,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到水务公司申报,经水务公司核实确认后,其居民生活月用水量在25吨以下(含25吨)的部分,按基础水价优惠10%(即每吨1.40元)执行;月用水量超过25吨的,超出水量部分,按阶梯水价执行。
六、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36号文件精神,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的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的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的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
用户用水定额,由水务公司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参照福州市自来水定额的做法进行核定,并予以公布。
七、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价格的1.1倍执行,即执行统一水价每吨1.70元。
八、计量缴费周期和单位。统一以“月”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并以居民家庭用户为计量单位。
九、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闽清)水务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