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民在哪里参加选举?
答: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参加选举,不能在两个以上选区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选民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答:选民登记是由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没有登记的选民将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这意味着选民既可以在居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单位登记。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为了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和不重登,可以采取选举委员会主动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并举的办法,力求全面准确。选举委员会要选派并培训好登记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发动选民主动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