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7·9”洪灾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2016〕95号)文件精神,按照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工作部署,我办认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开展全县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经“户报、居评、公示、乡审”,并经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核,现将3户新增拟列入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名单和在第一批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经县直有关部门和所属乡镇、村进一步调查核实后11户拟不列入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情况在闽清电视台、闽清政府网、《梅城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2016年11月7日至10月11日),公示期间,对重建对象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办反映(周末照常受理)。
联系电话:0591—22370630
联系人:刘祥
附: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对象新增及核减名单
闽清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