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闽人口发[2013]16号《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或代办人在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登记。
2、填写《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3、经办人员进行核实(户籍人口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查,省内流入人口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查,省外流入人口通过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以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
4、经办人员作出同意登记或不同意登记的结论,填写登记号: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乡(镇、街道)卫计办公章,乡(镇、街道)卫计办、村委会(居委会)各存档一份,登记对象留存一份。
三、申请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四、申请材料:
1、《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5、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第九条第三款申请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6、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7、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闽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