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5]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保、医保的人员进行保险补贴,现将申请补贴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在窗口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标准及期限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在窗口缴纳社保、医保的,给予社保、医保补贴。
2、补贴标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160元/月;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155.55元/月;
(3)实施各项补贴年龄计算到月,符合两项补贴标准的按两项补贴计算,符合单项补贴标准的按单项补贴。
3、补贴期限
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注:以我县就业失业登记数据库为准,已享受满3年的人员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三、申报补贴办法和提供材料
社保、医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本人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2016年度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到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闽清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闽清县灵活就业证明》后,经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盖章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补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下述有效材料:
1、填写完成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3、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张;
4、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张;
5、申请补贴年度的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新换发的蓝白色医保卡)复印件2张,银行开通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功能凭证(或存款证明)1张。
注:该卡开通社保金融功能将免收年费及小额帐户管理费,社会保障卡相关功能使用方法可直接向我县海峡银行咨询,咨询电话:22338857。
四、办理时间
办理社保、医保补贴起止时间为: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节假日除外,逾期不补)。
五、办理地点
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闽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
联系电话:0591-22332329
特此通知!
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