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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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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从业人员须遵守“十不得”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十不得”,即: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传播有损婴幼儿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不得忽视、歧视、侮辱、虐待婴幼儿;不得开展超出婴幼儿接受能力的活动;不得在紧急情况下置婴幼儿安危于不顾,自行逃离;不得滥用生长发育测评等造成家长焦虑;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破坏团结;不得收受婴幼儿家长礼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闽清县卫健局、县计生协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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