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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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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森林火灾 一男子获刑罚

本报讯 日前,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因焚烧杂草引发火灾获刑罚。

据了解,本月初,被告人张某在山场焚烧杂草用于土地施肥,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76.5亩,其中林地面积512.8亩,非林地面积263.7亩;过火林木树种为杉木、湿地松,受损总蓄积量2143.902立方米,总株数40734株;过火林木损失经济价值共计38万余元。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擅自焚烧杂草致使森林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张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火并支付扑火费用,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五年。张某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与闽清县林业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提存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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