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黄某起诉被告刘某返还卖牛款12000元,刘某对拖欠卖牛款并无异议,但就不愿还,欠款数额也不大,究竟症结出在哪?
受理案件后,县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刘某向黄某购买了4头公牛,刘某饲养了半年后才发现其中一头牛是母牛,刘某找到黄某说理,黄某认为时间过去已久,母牛不是其出售给刘某的,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刘某便不愿支付部分货款。
发现症结所在,承办法官及时进行疏导、组织调解,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愿意各退一步,最终刘某支付了10000元货款给黄某,案件圆满得到解决。
县法院提醒,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买受人应在收到货物时在约定检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尤其是在日常的小宗商品买卖时,一般要当面检验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卖方,以免因时间延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