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行为。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非法采矿。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职尽责,严密监控本区域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的非法采、售、筛、运矿产资源行为及时进行现场处置并报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积极做好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工作。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公安部门成立专班,专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同时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范畴。
五、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非法开采行为积极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线索经查证核实后,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梅城镇22332684、梅溪镇22332687、
云龙乡22598005、白樟镇22548311、
金沙镇22588008、池园镇22432001、
白中镇22578001、上莲乡22422001、
坂东镇22462315、三溪乡22472585、
塔庄镇22482533、省璜镇22492001、
雄江镇22508001、东桥镇22528001、
下祝乡22538001、桔林乡22518001。
闽清县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