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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3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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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发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重点用能单位(含供能公司)(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应纳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第三条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由省级平台和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以下简称“接入端系统”)组成。

省级平台是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接收和汇总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上传的数据,并对能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应用。

接入端系统是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

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数据采集、分析、汇总、上传等功能并将能耗监测数据传输至省级平台和能源计量数据质量评价系统。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接入端系统主体责任,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建设,将能源消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接入省级平台,做好接入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入端系统纳入能源管理体系运行和管理;

(二)配备运维管理专(兼)职人员,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技术规范使用接入端设备和监测点能源计量器具,做好接入端系统运行记录,建立运行台账和档案;

(三)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完整、准确、及时上传数据,并按规范要求填报月报数据;

(四)接入端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修;超过3个工作日的,须在省级平台报备,并按规范要求定期填报数据;

(五)接入端系统的能源计量器具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能源计量器具完成维修、更换、检定、校准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源计量数据评价系统信息更新;

(六)出现因生产状况变化,接入端系统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更换或需要改变接入端系统监测方式的,报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送省工信主管部门;

(七)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时,须将接入端系统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八)按标准规范要求配合开展数据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接入端系统验收、运行维护情况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指通过合同形式向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接入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合重点用能单位做好企业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培训等工作,将能源消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接入省级平台和能源计量数据质量评价系统。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能源计量器具和接入端系统,或使其不正常运行;不得报送虚假数据。

第八条 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能耗在线监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工作计划并实施,督促指导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二)组织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宣传、培训,对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三)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做好

接入端系统建设与运维;

(四)督促断网或数据异常的重点用能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五)负责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工作经费保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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