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检察院生态科检察官赴下祝乡政府,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并释法说理,解答群众疑惑。
未批先砍触碰法网
2018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将自家位于闽清县下祝乡洋头村“训登厂”山场的林木砍伐出售。经鉴定,其采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共计214株;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非生态林,立木蓄积量共计25.2688立方米,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情兼顾显人性化办案
案件移送闽清县检察院后,生态科检察官在认真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罗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罗某系农村低保户,家庭十分贫困,其子于前年查出罹患地中海贫血症,每月需缴纳五千多元医疗费,其妻又于去年七月不幸因病去世,罗某为了筹钱救治病重的儿子,误以为自己栽种的林木可以不经审批手续任意处置,于是将自家山场的林木砍伐出售,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认罪悔罪,同意认罪认罚,并自愿承诺补植复绿进行生态修复。鉴于上述特殊情节,闽清县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在办案环节中融入精准扶贫理念,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贫困群众犯罪案件,兼顾法的尺度与情的温度,依法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告释法说理
7月26日,闽清县检察院前往下祝乡政府对罗某滥伐林木罪一案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并现场释法说理。下祝乡综治副书记祝本权主持会议,乡两委班子成员、村主干、生态护林员及犯罪嫌疑人共60余人参加了宣告会。
宣告仪式上,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向乡、村干部、群众及犯罪嫌疑人详细阐述了该案构成犯罪的原因以及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虽然罗某砍伐自家林木出售的原因是生活所迫,但究其根本,造成“未批先砍”违法行为的原因却是法治意识弱化,法治观念淡薄。
据统计,2014年至今,闽清县检察院共受理下祝乡滥伐林木案件6件6人,占本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涉林案件(包括:失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总量约10%。其中在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70000元不等。
为强化提升乡、村群众法律意识,在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对旁听群众开展法治宣讲,教育引导群众在采伐林木前应先获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进行采伐,现场收到了较好的普法效果。
在检察官向罗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他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自己已经深刻反省自身错误,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表示服从与感谢,今后将吸取深刻教训,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王鲁南 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