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城报数字报纸

2019年5月17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梅城报侨乡新闻 金华鼎科技装配式建筑将于下半年投产 “沃橘”落户合作社   村民齐奔致富路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   讨要征地补偿款获法院支持 充当赌场“保护伞” 招 租 公 告 招 租 公 告 闽清县深化“抓项目促发展”项目年行动 国网闽清县供电公司计划停电通知 县妇联联合溪口社区举办“健康与美丽同行”活动 举行全国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 池园镇开展场所禁毒清查行动 爱在7997暖心助学再次走进下祝乡 减税降费宣传进“美丽乡村”

按日期检索

12 2012
3
4

梅城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 讨要征地补偿款获法院支持

法院:户籍仍在原村,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本报讯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闽清的刘女士出生在闽清光荣村(化名),至今户口都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结婚后,刘女士未将户口迁出,其在夫家所在的居委会也没有享受集体福利。2015年,光荣村村委会、核算队的集体山地因政府建设需要被征用,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6年初,光荣村村委会、核算队给核算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了每人7600元的征地补偿款,但刘女士没有分得该笔征地补偿款。刘女士认为自己户籍在光荣村,是光荣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农用地及选举等村民权利,遂将光荣村村委会及核算队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7600元的征地补偿款。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刘女士户口登记在光荣村,是光荣村村委会、核算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刘女士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最后,法院判决光荣村村委会与核算队共同支付刘女士7600元征地补偿款。 (陈潇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在线订报
| 在线投稿
主办单位: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