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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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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8年度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案的批复》(闽政地〔2018〕991号)和本县制定的具体标准(梅政综〔2017〕42号)文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类面积

1、征收闽清县白中镇田中村水田0.0115公顷、园地0.0029公顷、林地0.15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0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公顷;

2、征收闽清县东桥镇溪沙村水田0.8822公顷、其他农用地0.11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6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2517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我县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耕地每公顷53.625万元(折合每亩3.575万元,系数1.0),园地和经济林地每公顷32.175万元(折合每亩2.145万元,系数0.6),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公顷12.87万元(每亩0.858万元,系数0.24)。

耕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95万元(折合每亩0.13万元)。

白中镇田中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叁万肆仟叁佰伍拾贰元整(34352元);

东桥镇溪沙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伍拾万捌仟玖佰伍拾柒元整(508957元)。

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按实清点,根据闽清县现行标准予以补偿。

四、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689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2010]80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梅政综[2011]149号)文件规定,耕地每亩预留3万元,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闽清县国土资源局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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