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517号批准的闽清县海云路道路(二期)工程的《征收土地方案》,即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77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本县制定的具体标准(梅政综〔2017〕42号)文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类面积
1、征收闽清县云龙乡官庄村水田0.9498公顷、水浇地0.0866公顷、旱地0.2254公顷、园地0.346公顷、林地1.3864公顷、其他农用地0.31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38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22公顷;
2、征收云龙乡台鼎村水田0.00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774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我县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耕地每公顷53.625万元(折合每亩3.575万元,系数1.0),园地和经济林地每公顷32.175万元(折合每亩2.145万元,系数0.6),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公顷12.87万元(每亩0.858万元,系数0.24)。
耕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95万元(折合每亩0.13万元)。
云龙乡官庄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壹佰叁拾玖万陆仟贰佰捌拾叁元整(1396283元);
云龙乡台鼎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壹仟捌佰壹拾柒元整(1817元)。
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按实清点,根据闽清县现行标准予以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8月9日前以村委会(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闽清县国土资源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民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本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方案向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公告期满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联系单位: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电话:22334346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