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下列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予以公告催缴。请至今还欠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各矿山企业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手续,逾期拒不缴纳保证金、不按规定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23日
闽清县矿山企业欠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