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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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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土征告〔201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闽清县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于2017年12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17]861号文),同意闽清县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单位、项目、用途(见附表)。

二、 征收土地位置(见附表)(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

三、 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位于闽清县梅城镇,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具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闽清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发布,公告期满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四、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社保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 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六、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植物及突击建设建筑物、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七、 在实施征收土地中,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17]861号文)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附表:闽清县2017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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