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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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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7]837号批准的闽清大湖仙风电场工程《征收土地方案》,即批准我县农用地1.4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45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本县制定的具体标准(梅政综〔2017〕42号)文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类面积

征收闽清县梅溪镇塔峰村林地0.4466公顷;

梅溪镇廷洋村林地0.1914公顷;

三溪乡宝溪村林地0.0638公顷;

云龙乡竹柄村林地0.7502公顷;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52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我县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耕地每公顷53.625万元(折合每亩3.575万元,系数1.0),园地和经济林地每公顷32.175万元(折合每亩2.145万元,系数0.6),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公顷12.87万元(每亩0.858万元,系数0.24)。

梅溪镇塔峰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伍万柒仟肆佰柒拾柒元整(57477元);

梅溪镇廷洋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贰万肆仟陆佰叁拾叁元整(24633元);

三溪乡宝溪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捌仟贰佰壹拾壹元整(8211元);

云龙乡竹柄村土地部分补偿费用总计玖万陆仟伍佰伍拾壹元整(96551元);

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按实清点,根据闽清县现行标准予以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2月13日前以村委会(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闽清县国土资源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民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本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方案向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公告期满后,报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联系单位: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电话:22334346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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