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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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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招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和成长,结合实际。有意向家庭寄养的请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申请。由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向闽清县福利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寄养家庭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闽清县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我县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寄养家庭一般应为双亲家庭,不提倡在单亲家庭开展家庭寄养。

三、寄养家庭基本要求:

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后,寄养儿童可以到寄养家庭中寄养融合,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融合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转为正式寄养,寄养时间从寄养融合期第一天起计算。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福利院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中变更主要照料人。未经县福利院允许,寄养家庭不得擅自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照料寄养儿童。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提供上述材料并符合条件的家庭,请于闽清县福利院联系,联系电话0591-22332856。

闽清县福利院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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