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刘贤春、林邦杰、黄廷平户: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于2017年10月25日分别作出梅国土[2017]332、333、335、336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你(户)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指定地点(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人民政府大院闽清县白金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节假日照常办公)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领取征地补偿款项;同时,自行交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
现公告送达本决定,你(户)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人民政府大院内闽清县白金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领取本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户)可自领取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于2017年12月8日起同时在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村务公开栏和闽清县人民政府网(http://mqx.fuzhou.gov.cn )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