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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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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5]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保、医保的人员进行保险补贴,现将申请补贴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窗口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标准及期限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在窗口缴纳社保、医保的,给予社保、医保补贴。

2、补贴标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210元/月;(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171.61元/月;(3)实施各项补贴年龄计算到月,符合两项补贴标准的按两项补贴计算,符合单项补贴标准的按单项补贴。

3、补贴期限

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补贴办法和提供材料

社保、医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本人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2017年度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到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补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下述有效材料:

1、填写完成的《闽清县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2、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3、申请补贴当年度的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4、本人社会保障卡(新换发的蓝白色医保卡)复印件1张,银行开通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功能凭证(或存款证明)1张。

四、办理时间

办理社保、医保补贴起止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节假日除外,逾期不补)。

五、办理地点

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闽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

联系电话:0591-22332329

特此通知!

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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