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隐名股东未参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显名股东又避而不见拒绝给付分红,隐名股东权利如何维护?近日,闽清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么一起经济纠纷。
据了解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10年1月上旬,原告林某与卢某、欧某、詹某几个股东经过协商,决定出资220万元承包经营闽清县某工厂。1月11日,卢某出面投标,以年承包费59万元竞得闽清某工厂10年的承包经营权,并代表其他股东缴纳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股东方约定:在承包期内,由卢某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林某挂靠在卢某名下,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原本很愉快的合作,但此后卢某不提供每年的账目及分红结算单,违约不履行分红的义务。这让林某很是头疼,林某多次给卢某打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无奈之下林某便将卢某起诉至闽清县法院。
承办法官向卢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始终未能找到卢某,后通过卢某所在村委会、单位等途径了解到被告联系方式,多次打电话给卢某,向卢某阐述法律相关规定,耐心劝解,卢某的心被法官所感化,承认林某隐名投资在其名下经营的某工厂,且该工厂确有分红。
认可上述事实后,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双方到法院协商,组织调解。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林某与卢某自愿达成和解,卢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所欠的分红,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多方共赢。
(吴广钟 刘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