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6年8月17日,四川人聂某某在为王某某搬运水泥的过程中,不慎跌倒,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被紧急送往闽清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8月31日出院。聂某某就赔偿问题多次找王某某交涉,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2017年3月9日,聂某某到省璜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事件后,马上介入,尽力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并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调解。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分别耐心听取了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聂某某认为自己是在受雇搬运水泥过程中受伤,雇主王某某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某认为聂某某是因意外受伤,与自己无关。随后,工作人员细心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理清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责任,言明法律法规,告知王某某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劝说其给予聂某某适当补偿。另一方面,详实告知聂某某赔偿应遵循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希望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在工作人员不断劝说疏导下,王某某愿意付清聂某某全部医疗费39500元,另外一次性补贴聂某某后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20000元。聂某某表示接受。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因工意外致伤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