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的《闽清县发展和改
革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梅发改物价〔2016〕56号文件规定,现将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居民生活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80元/吨调整为0.85元/吨;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80元/吨调整为1.20元/吨。
二、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且已投入运行的乡镇,可按本收费标准实施。
三、其他说明
1、污水处理费水量计征规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 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5)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2、列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个人及下岗职工(须经民政、人社部门确认)可予免收污水处理费。
3、污水处理费委托自来水生产经营企业征收,所收资金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四、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顺利进行。
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自2016年12月3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闽清)水务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