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流动人口参选是目前各方面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支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要继续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对委托投票必须严格掌握,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主持选举的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4.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政党、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按照代表法对代表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应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能认真履职;应能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应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如何才能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答:为了方便选民全面准确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选举法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推荐者应当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协商、讨论候选人过程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组织见面中,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同时,为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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