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该新政对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提醒企业把握政策要点,充分享受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优惠: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概念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2、技术成果的范围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转让双方需满足的条件。
一是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均应是境内居民企业;二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三是投资企业须为查帐征收企业。
4、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满足以上条件的技术成果转让,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5、技术成果转让方与技术成果受让方税务处理
技术成果转让方: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受让方: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6、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征管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填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备案表填报时间为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三是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7、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股权变动税收处理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8、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实施时间
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闽清县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