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榕卫政法【2015】6号《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或代办人向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填写《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经办人员进行审查(户籍人口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查,省内流入人口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查,省外流入人口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核查)。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及符合再生育条件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的基础上,可以由夫妻双方或代办人书面承诺婚育事实。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意见,经办人员填写生育服务证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乡、镇、街道卫计办、村居委会各存档一份。
三、申请条件: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四、申请材料
1、《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二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
3、属于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5、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6、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7、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需提供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闽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