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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2星期五
刊号:CN-35(Q)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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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

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城区限行

本报讯 日前,县政府发出通知,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治法》有关规定,决定从2016年8月15日起,扩大我县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全天候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在我县中心城区道路通行。

限行种类

限制通行的机动车种类为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包括无环保标志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除外。

限行区域

限制通行区域为城关中心城区全部街道以及进城路溪口路口---潭口红绿灯路口---二通道大路桥头路口---梅溪路猴山路口以内区域。316国道闽清段,202省道闽清段。

违反规定处罚

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除摩托车外)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和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法给予150元罚款,记3分。

何谓“绿色环保标志”

“绿色环保标志”指: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空气污染控制的要求,对机动车尾气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车辆,发放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通过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具体事项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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